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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在网站公开很多年老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

2021-09-23济南商标律师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常银焕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各种以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而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虽然都是属于作品,但因为类型不同,因此在著作权人的确定上面就有一些不同。下面区分这两类作品告诉大家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一、图片著作权归谁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


而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图片。而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图片,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以上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然而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以下就追续权做一简单介绍。


追续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艺术作品,尤其是摄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原购买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追续权制度最早由法国确立,《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14条也对此做了规定,我国1992年12月加入了该公约。迄今,我国著作权法仍未对追续权做出任何规定。随着我国图片收藏市场和拍卖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图片市场的不断国际化,我国应对图片作品的追续权有所规定。在此过程中,摄影师以及图片代理商,特别是相关摄影行业组织和图片行业组织,应通过相应途径积极向国家建言,争取早日在我国确立作品的追续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怍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另外,该法第12条至19条对著作权归属的种种情况做了清晰的归类和说明。


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


与证件照情况不同的是,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看,一般拍摄摄影作品的人,其实就可以认定为作者,那么在拍摄出来之后就会享有著作权,自然作者也就会成为著作权人。但有些时候可能拍摄的是人物,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建议最好与当事人协商之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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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在我们生活当中是很常见的但是这几年来还是经过相关的整改,大家在这方面都有所改变,侵犯率也在大大的降低,自己的照片是属于个人的隐私,如果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别人将其发布的话也是会侵犯到 肖像权的,那么在网站公开很多年老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下面就跟来一起看看吧。



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在网站公开很多年老照片侵犯肖像权吗的相关知识,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只需要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是公共场合且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而进行这种行为都算是侵犯肖像权的表现,所以我们在生活当中一定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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