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2022-05-11济南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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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如何归责,我国现行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与第2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根据这些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而
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如何归责,我国现行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与第2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根据这些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而应当承担的主体包括市场经营者、与权利人订有保密协议的相对方以及一定范围的“第三人”;以上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过错;的承担一般应当建立在损害结果及其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
以上规定的缺陷是明显的:第一,我国现行法对于侵权承担者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这造成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对抗市场经营者以及保密协议相对方以外的人侵犯。第二,以主观过错为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行为人的过错,权利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否则后者将败诉。然而在窃密手段向高科技化与隐秘化发展的今天,权利人很难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即便成功也因证明过程难免涉及商业秘密内容被进一步泄漏之虞。第三,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相应的承担须以损害结果及其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的情形下,权利人只能等待损害结果实际发生才能向行为人主张相应,而基于商业秘密权不可复得性,商业秘密一旦被泄漏该权利即永久丧失,这就出现权利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充分补救的局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所采用的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归责方法,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进而打击权利人从事科技开发的积极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有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根本宗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案情」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案情」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审判」
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所谓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本案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外人所知悉。因此,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本案中,李某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课长,明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又多”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又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W有限公司。李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已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所指的损失并不单指经济损失,而且还指竞争优势的丧失或者弱化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认定是否是“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甚至无法弥补或者导致破产;第二,侵犯的商业秘密涉及国计民生的;第三,造成恶劣的国内、国际影响无法挽回的。本案好又多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好又多公司花费巨大资金,投入许多人力、物力,在较长时间里逐步开发和建立起来的。李的盗卖行为使该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降,导致竞争优势丧失或弱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评估作出规定,本案中介绍的这种评估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有待进一步探讨,但至少可以证明李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