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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为何要付费?经典歌曲被复制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维权

2022-08-10济南商标律师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为何要付费?

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为何要付费




所谓背景音乐,是指在不以音乐为主题的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涉及许可收费的背景音乐仅以为经营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为限。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赋予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的方式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其中现场表演是指以演员表演的方式再现作品,机械表演权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再现表演。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


著作权人享有对背景音乐使用者的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基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表演权而产生的权利。营业性场作在经营时段播放背景音乐,经营者通常认为自己在购买音乐载体时已经支付了对价,也就是说已经向著作权人支付了使用费,但实质上这个对价只包括该音乐载体的价格和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的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在自己的家中免费欣赏使用,但如果在经营性场所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虽然在营业性场作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恰当地使用背景音乐,可以营造气氛,提高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的作用,使商家获得更大的利润,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所以,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费。








经典歌曲被复制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维权

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音乐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已陆续取得诸多国内、国际音乐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对涉及其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法律维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受理了因出版、发行、销售《亲吻祖国》、《天路》、《歌声与微笑》、《走进新时代》等经典歌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某电子音像出版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著作权的四起案件。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原告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根据原告与涉案音乐作品作者签订的《著作权合同》,原告有权对歌曲《亲吻祖国》、《天路》、《歌声与微笑》、《走进新时代》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被告作为音像产品的专业经营主体,有义务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从事音像产品经营业务是其基本的法律注意义务。然而,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涉案音乐作品复制制作成《北美迎春晚会》、《中国民乐》、《听歌学汉语》、《中国民族音乐会》DVD在市场上发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给正常的音像产品市场守法经营秩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正常的复制权授权业务造成了严重冲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复制、发行和销售侵权出版物《北美迎春晚会》DVD,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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