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2022-08-10济南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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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可以分解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该四个特征的必备为要件,有一项欠缺的,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以秘密为必要,专利更是以公开为必要、为获取独占权利的代价。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这四种情形是:
其一,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
其三,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
其四,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领域内而言的,因为一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可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利用它实现某种利益目的。例如,一个出版商的客户名单,对于竞争对手如获至宝,对于并非该行业的人来说,可能一文不值、毫无意义。又如前苏联一种军用的合金材料含有非常重要的技术信息,以它的下脚料制作的一种民用挂衣钩在民用领域却从未意识到对该信息的保密问题,后为美国从中获取。
在上述其二、其三、其四的情形中,仅限于相关当事人是以不违反诚实经营的方式而知悉,如果是有意以此作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的,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即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拥有商业秘密,能够使权利人获得竞争优势。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所以,尽管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包括将来的、潜在的价值,但同样要求这种价值是具体的,根据科学的推断是可预期的,不能是子无虚有的,或是单纯的构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观念。
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将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作为认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在学理上颇多争议,但从公安部门认证犯罪、查办案件的角度来看,作为认定的要件十分必要。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商业秘密是企业之间的一些秘密行为,这种秘密是不能够进行透露的,否则的话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员工之间也应当签订相应的保密的一些文件。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
1、违约: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一方即违约人如果实行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仍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其它承担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但是对于侵权和违约权利人只能择一,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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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商业秘密行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
1、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
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以上述规定追究刑事措施。
以上就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有哪些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侵犯商业秘密这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有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和侵权等,按照法律中所规定的进行承担。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